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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地方明清大运河体制下济宁社会的权力网络(9)

来源:青年与社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济宁水陆交冲之地,与他处不同,逐末之人多于务本之人。有籴济宁之谷贩往别地者,即有籴别地之谷贩至济宁者,适相等也。一来一往,贫民藉以得食者

济宁水陆交冲之地,与他处不同,逐末之人多于务本之人。有籴济宁之谷贩往别地者,即有籴别地之谷贩至济宁者,适相等也。一来一往,贫民藉以得食者,正复不少。若下遏籴之令,贩来之人恐无他客,转买必且裹足不前,故遏籴非荒政之上策。……济宁人烟繁庶,水陆经过者络绎不绝,有文武各衙门及四营兵丁,故民间卖酒为生者甚多,若概行禁止则俱失业矣。(94)乾隆《济宁直隶州志》卷31,第48a页。

此番言论虽然基于官方的立场出发,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地社会的合理诉求,甚至包括商人的呼声。

(五)大运河体制的缺陷及整顿

在运河运输系统中,各种粮食运输方式左右着当地的经济生活。明初,以“支运法”为名,规定各地农户将税粮就近运送到运河沿岸的几个国家级粮仓。由于民役运粮耽误农时且花费不菲,自宣德六年(1431年)开始,一系列的改革逐渐减少了民运的义务。(95)参见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24《河漕转运》,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78—379页;[美]黄仁宇著,张皓、张升译:《明代的漕运:1368—1644》,新星出版社2013年版,第67—69页;Harold C.Hinton,TheGrainTributeSystemofChina,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1970,pp.3-4.但允许消耗运费的规定,给官员敲诈勒索和腐败留下了漏洞。顺治九年(1652年)的一则史料显示,官僚腐败在运河运输中十分普遍:“各衙门人役皆以漕为利薮”。(96)清档,顺治九年二十六日,户部尚书车克等题本,转引自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288页。漕船携带的私货经常被各级官僚机构和人员所觊觎,在途中被侵吞。正统六年(1441年),漕运右参将都指挥佥事汤节抱怨,山东“每岁漕卒附载土物以益路费,往往为抽分司盘诘,军甚苦之”。英宗皇帝批准了“勿抽分”的请求。(97)《明英宗实录》卷81,正统六年七月甲寅,第1626—1628页。弘治元年(1488年),都察院左都御史马文升在奏章中历数“运军之苦”,突出的一项为:“军士或自载土产之物,以易薪米,又制于禁例,多被检夺。”(98)《明孝宗实录》卷11,弘治元年二月丙辰,第254—255页。

明清两朝皇帝在给地方官员的诏书中经常提到贪污、渎职、舞弊等弊端。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河道总督王新命及其属下因 “勒取库银六万七百两”被惩处。(99)《清圣祖实录》卷154,康熙三十一年正月辛巳,《清实录》第5册,第701页。乾隆元年,皇帝诏令山东,将欠税归咎地方官员、派出人员和当地权贵普遍的腐败、偷窃、滥刑和欺诈等行为。(100)宣统《山东通志》卷首《列圣训典》,第53b页。嘉庆皇帝曾感慨道:“东省官吏,图利者多,守义者少,朕甚忧之。东巡之举,断不可行,行则徒增烦恼耳。”(101)《清仁宗实录》卷212,嘉庆十四年五月丁亥,《清实录》第30册,第853页。

此外,大运河是国家的交通命脉,也是权贵们展示其权势的平台,以至于妨碍了航运。弘治十八年(1505年),一位户部官员指出,在水闸高度集中的济宁段运河,因“闸官及吏职卑微,往来官豪,得以擅自开闭,走泄水利,阻滞运舟”。(102)《明武宗实录》卷2,弘治十八年六月丙寅,第71页。清代亦有类似情况。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皇帝告诫河道总督张鹏翮:“山东运河,转漕入京师,关系紧要……有官员经过,不许徇情,擅自开放泄水,以致漕船稽迟。”(103)《清圣祖实录》卷220,康熙四十四年四月甲寅,《清实录》第6册,第224页。

总之,这些系统性的功能失调和官僚主义的缺陷,损害了国家和民众的利益。虽然可以以零碎的技术手段修正,但在现存的中央集权体制下却不能永久性地消除。

(六)在运河私人运输贸易活动上的纷争与裁决

儒家“藏富于民”信条是一种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尽管其行为实际上可能会呈现出相反的一面。这种理念在政治经济上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个人之间的关系。在大运河上,如何界定国家在涉及商人活动方面的角色是一项主要内容。

运河运输存在官方和私人两类,故有官船和民船之分。宫廷消费的漕粮和物品大多由官船运送。许多案例表明,民船比官方背景的漕船遭遇更大的困境。朝廷在某种程度上看到私人运输对国家发展的积极作用。正统年间,监察御史李在修以“不能禁戢下人”横行运道为由弹劾漕运总兵、山东布政司参议等一长串官吏,虽然正统皇帝没有惩罚这些官员,但在诏令中严敕:“比间运粮军旗不守法度,故将船只横栏河道,沮滞民船,或逞凶殴人”,勒令“钤束军旗,不许仍蹈前非”。(104)《明英宗实录》卷42,正统三年五月庚寅,第816—817页。至清朝,卫所制度衰落,政府逐渐雇佣商人协助漕运,多次斥责官船利用漕运名义和官方身份欺压商人。乾隆三年(1738年),为了应对直隶粮价“稍昂”,要求“向有禁米出洋”的奉天、山东地方官吏松绑:“有愿从内洋贩米至直隶粜卖者,文武大员,毋得禁止”。但是,商人售卖需要领有往、返两地的官府“印票”。(105)《清高宗实录》卷75,乾隆三年八月乙巳,《清实录》第10册,第192—193页。


文章来源:《青年与社会》 网址: http://www.qnyshzz.cn/qikandaodu/2021/0709/2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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