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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地方明清大运河体制下济宁社会的权力网络(8)

来源:青年与社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由于明清时期城市的快速发展,粮食等的市场需求增加,政府的商业干预并不容易奏效。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向饥民直接发放银钱,从而承认了商人

由于明清时期城市的快速发展,粮食等的市场需求增加,政府的商业干预并不容易奏效。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向饥民直接发放银钱,从而承认了商人在救灾中的作用,允许他们在流通中获利。价格管制和饥荒救济相结合的策略非常普遍,正如雍正朝重臣鄂尔泰所述:“凡地方有灾歉之处,轻则平粜,重则赈济”。(86)鄂尔泰:《遵旨议奏事》,乾隆八年七月十六日,《档案·乾隆朝户部题本》,转引自吴琦:《南漕北运:中国古代漕运转向及其意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国家储备的粮食来源于田赋征收和政府采买,主要借运河漕运抵达京城。然而,明清时期北运的漕粮,有时会被地方“截留”。雍正、乾隆年间,山东大量的漕粮直接用于赈灾和平抑市价。雍正四年(1726年)、八年、九年,朝廷准许山东撤回大量粮食,用于当地救荒。(87)《清世宗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癸未,《清实录》第7册,第635页;卷97,雍正八年八月丙午,《清实录》第8册,第297页;卷101,雍正八年十二月乙卯,《清实录》第8册,第341页;卷102,雍正九年正月丁亥,《清实录》第8册,第356页;宣统《山东通志》卷首《列圣训典》,第50a页。乾隆九年(1744年)、十一年、十二年、四十八年(1783年),朝廷在济宁和山东西部的广大地区进行赈济。(88)《清高宗实录》卷211,乾隆九年二月壬申,《清实录》第11册,第713页;卷274,乾隆十一年九月戊申,《清实录》第12册,第588页;卷284,乾隆十二年二月丁卯,《清实录》第12册,第704页;卷291,乾隆十二年五月丁未,《清实录》第12册,第810页;卷1176,乾隆四十八年三月辛丑,《清实录》第23册,第767页。赋税的重新分配是确保国家稳定和有序的关键手段,朝廷尤其需要认真对待粮食的再分配功能。国家对如济宁等重点经济区的政策倾斜,取得了显著成功,因而济宁及周边地区几乎没有因灾荒发生大规模的暴乱。

在北方省份中,山东征税之难及拖延情形尤为严重。乾隆元年(1736年),皇帝命兵部侍郎王士俊警告山东巡抚岳浚拖欠税款的严重性:从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至雍正十二年(1734年),全省拖欠税款多达三百余万两,甚至流行一句谚语:“不欠钱粮,不成好汉”。(89)《清高宗实录》卷17,乾隆元年四月庚辰,《清实录》第9册,第439页。以地方民生的名义请求延期、拖欠、缩减、蠲免,成为地方政府的普遍策略,也是官员筹集资金用于公务和自身开支的主要途径。此外,地方经常以赈济饥荒的名义上书乞求免除欠税,以便清除地方债务。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济宁及其周边县乡遭受洪灾,次年六月,皇帝豁免了济宁、鱼台、金乡、滕县、峄县等地累年拖欠的税款,共计地丁钱粮七万五千两、仓谷三万九千石和籽种麦本四千九百两。(90)《清高宗实录》卷537,乾隆二十二年四月戊寅,《清实录》第15册,第775页。九月,乾隆皇帝再次诏令,豁免积年所欠的地丁钱粮。(91)《清高宗实录》卷547,乾隆二十二年九月甲寅,《清实录》第15册,第963页。

(四)大运河上的国家垄断与商品化

对生活必需品生产和贸易的垄断是历朝的国策,而大运河则是国家践行其意志和决心的一个最重要舞台。

在制造业方面,江南的大型纺织工场和临清的砖窑是最为知名的官营企业。在一些运河港口,政府还成立了运河运输业。早在永乐七年(1409年),政府就为卫所船员建立了一个总造船厂,并在济宁设立分部。(92)山东省济宁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济宁运河文化》,第59页。官营造船厂垄断了运河上行驶的大型船舶的制造,国家对漕船的数量、大小和容量都有严格的规定,旨在控制运河上的运输和贸易规模。

在商品流通中,盐作为政府垄断的必需品,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只有持盐引的商人才有权利买卖食盐,甚至连贸易路线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盐以及其他商品的贸易垄断很难奏效。漕船允许携带和交换一定数量的盐和其他物品,但是实际上船员从事大规模的食盐走私活动。政府被迫日渐放宽了贸易限制,船员可携带私人货物配额的提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有时,朝廷甚至制定政策鼓励国家管控下的私人贸易。嘉庆十年(1805年)颁布诏书,准许山东船只在返程途中购买大米和其他粮食,并享受部分关税豁免。(93)《清仁宗实录》卷143,嘉庆十年五月戊戌,《清实录》第29册,第16页。

走私货物扩大了商品的数量和种类,从而刺激了商品生产,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正面影响。但私人商业经济所受的桎梏,也同样展现出政府所起到的负面作用。然而国家依旧坚定不移地推行传统的垄断政策,并通过些许修改实现灵活性,以适应和契合新兴的商业环境。朝廷与商人之间的矛盾,实际上与国家与地方的关系相关,因为本地商人或跨区域商人都活跃在特定的地方经济环境之下。康熙中期的济宁知州吴柽认识到市场活力的积极作用,主张对其采取宽容的态度,他如此看待政府的垄断政策:


文章来源:《青年与社会》 网址: http://www.qnyshzz.cn/qikandaodu/2021/0709/2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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