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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地方明清大运河体制下济宁社会的权力网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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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济宁籍士人对劳役之累多有愤懑之议。于若瀛道出当地所遭受的困扰:“吾土非干即溢,困于征输。迩者扰之以矿税,纷之以河工。”(72)于若瀛:《弗告
济宁籍士人对劳役之累多有愤懑之议。于若瀛道出当地所遭受的困扰:“吾土非干即溢,困于征输。迩者扰之以矿税,纷之以河工。”(72)于若瀛:《弗告堂集》卷21,明万历刻本,第13a页。郑与侨列举了明末吏治腐败下济宁的赋役之重:“今差烦役重,尽加派于一州……是以一州两肩数省之累,济民几何能不皮骨俱尽哉?”(73)郑与侨:《济宁遗事记·赋役记》,山东省图书馆抄本。康熙《济宁州志》载:山东“六郡称剧困者惟兖,济宁一州又甲于兖属诸邑。故流移难复,宜议招徕,无秽莫治,当策劝劳,亦今之急务也。”(74)康熙《济宁州志》卷3,第1b页。清中期的孙扩图指出:“吾州自绅士至于庶民,均有切骨之累,曰派纳运河秸料一事,盖阅数十年来,无所告诉者矣。夫河员于冬月平价购办秸料,以预运河之需,例也。州派民纳,非例也。派纳而并供各衙署薪烧之秸,尤非例也……兼之胥役奉行不善,交纳本色,则十倍称。收折纳钱文,则一母十子。”(75)孙扩图:《一松斋集》卷1,山东省图书馆藏稿本,第7a页。
可见变本加厉的劳役,使济宁地区的官员和民众苦不堪言。历任官员在奏章和公文中为地方发声,指出沉重的赋役负担,在当地赢得赞誉。但中央政府对地方诉求几乎没有让步,强有力地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权限,特别是在粮食存储方面。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山东巡抚王国昌与河道总督张鹏翮因擅自挪用常平仓粮食赈济灾民,皇帝斥责他们“掠取名誉”,要求“均摊赔偿”。(76)《清圣祖实录》卷214,康熙四十二年十一月辛亥,《清实录》第6册,第169页。这一事件显示,当地方与国家利益相抵牾时,地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三)国家借助漕粮的均输角色
对于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社会安定有序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为此,需要将一些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给贫困地区,以确保民众的最低生活水平。大运河的正常运行,保证了漕粮的稳定运输,使国家获得了社会财产再分配的能力。如饥荒救济,管控市场价格维持全社会粮价的稳定等,都是比较有效的荒政举措。为了有效地再分配,国家建立了不同等级的仓储体系。运河运输与国家的粮仓系统相关,大部分的国家粮仓用来存放漕粮,临清是全国最大的粮仓集散地之一。济宁不是国家的仓储重地,但由于富庶经常被要求多缴赋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的诏令要求,运河沿线的济宁和其他港埠的商业税以实物形式缴纳,以备饥荒救济。(77)《明宪宗实录》卷262,成化二十一年二月乙巳,第4440—4441页。
国家特别重视运河地区的灾荒救济,尤其在洪涝多发的山东西部。灾荒救济多以赈济粮食等为主要形式,以15世纪初期的济宁地区为例,据《明实录》,中央政府曾于洪熙元年(1425年)、宣德元年(1426年)、宣德六年(1431年)、正统三年(1438年)委任地方官或派遣京官救济洪、旱、蝗等灾害导致的饥荒。(78)《明宣宗实录》卷2,洪熙元年六月,第41页;卷15,宣德元年三月庚戌,第48页;卷80,宣德六年六月甲辰,第1854页;《明英宗实录》卷46,正统三年九月癸未,第886—887页。清朝效仿明朝,在地方政府出现纷争或腐败的情况下直接派员到灾区赈济。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被派往山东西部的官员们直到秋收季节才获准返京,奏报秋收情况。(79)《清圣祖实录》卷216,康熙四十三年五月甲寅,《清实录》第6册,第188页。
减免田赋和杂税的征收也是解救灾区困境的方式。例如,明正统和景泰年间,济宁曾多次被豁除赋税。(80)《明英宗实录》卷146,正统十一年十月丁未,第2876页;卷157,正统十二年八月甲子,第3055页;卷261,景泰六年十二月戊午,第5585页。漕粮的部分减免也会舒缓灾区的压力。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山东西南部遭受水灾,皇帝减免了1/3的漕粮贡纳(济宁共6500石),并命户部拨银9812两赈济济宁。(81)《明神宗实录》卷368,万历三十年二月庚午,第6879页;卷408,万历三十三年四月己酉,第7608—7609页。清康熙初年,济宁的赋税削减了1/3。(82)《清圣祖实录》卷34,康熙九年十一月丁丑,《清实录》第4册,第466页。乾隆十年(1745年),朝廷拨调银两救助山东西部的济宁及其他地区。(83)《清高宗实录》卷248,乾隆十年九月壬申,《清实录》第12册,第197页。
饥荒救济的方式往往与粮食价格管制相结合。正如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所预期的那样,政府稳定市场价格的传统做法是运用籴粜杠杆干预市场活动,影响价格。魏丕信将“通过年度售与买方式取得的价格稳定化”视为清代常平仓的三大功能之一。(84)另外两个功能是“灾时救济”和“春季借贷”,参见Pierre-étienne Will and R.Bin Wang,NourishingthePeople:theStateCivilianGranarySysteminChina,1650-1850,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1,p.137.济宁相关的资料显示,政府经常从粮仓中取出余食,以公平的价格投放市场,抵御灾荒和社会动荡时期的投机行为。(85)然而,稳定粮食价格的措施并不总是有效的。有时,政府不得不增加救济资金,让民众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粮食,如乾隆二十年(1755年)诏令,增加对民众的救助,以应对济宁和其他四县粮食价格的上涨,参见《清高宗实录》卷500,乾隆二十年十一月癸酉,《清实录》第15册,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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