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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地方明清大运河体制下济宁社会的权力网络(2)

来源:青年与社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运河体系中使用军户,意味着济宁周边的一部分亚城市人口不在地方行政管理范畴。卫所分担地方防卫职责,特别在动乱时期卫所驻地可以成为城市防御

在运河体系中使用军户,意味着济宁周边的一部分亚城市人口不在地方行政管理范畴。卫所分担地方防卫职责,特别在动乱时期卫所驻地可以成为城市防御的缓冲地带。但是卫所人口也是当地日常物资与文化财富的消费者,卫所人员时常在使用地方资源如灌溉用水上与当地百姓发生冲突。

明清时期,军事与准军事力量的管理体系非常复杂,其中一些军事机制体现在地方文官管理机构里。在济宁地区,除了正常的军事机构,运河和黄河的管理机构也承担一些军事功能。明代山东的最高军事机构是山东都指挥使司。明中期,全省6个府内共设置18个卫、27个守御所或备御所;(11)嘉靖《山东通志》卷11,明嘉靖十二年刻本,第1a页。还设有两个兵备道,分驻济宁和临清,均源自它们在运河治安上的战略位置。(12)万历《兖州府志》卷17,第1a、3a—3b页。

19世纪中叶之前,清政府在山东境内仅德州、青州驻扎有八旗兵营,但济宁在地方军事管理中的地位依旧非常重要。全省设有两标:抚标驻扎在省会济南;河标驻扎在济宁,接受总督河道御史的监督。济宁设三个河标营,在山东南部的运河码头派驻兵丁,并特设三个城守营与地方军事力量相互协作,负责济宁城的日常安全事宜。(13)袁静波:《济宁清代以来的兵营驻地》,《文史资料》第10辑,济宁市市中区政协1997年编印,第111页。还在山东运河道之下置有运河营。

正如韩书瑞所言,虽然山东地区军事力量的地域分布系因地制宜所主导,但实际的兵力部署,却因应政治生态的变化而不断调整。(14)[美]韩书瑞著,刘平、唐雁超译:《山东叛乱:1774年王伦起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32页。在和平时期,驻防在济宁的五个绿营与政府监管的团练、义勇等地方力量协同负责当地安全,其中一个营专责城市。(15)参见乾隆《济宁直隶州志》卷9,清乾隆五十年增刻本,第1a页。同页载:“国朝特设城守一营”。一旦周边地区出现战乱,济宁往往成为大量军队集结的指挥部。19世纪中后期,太平天国和捻军战乱期间,济宁因其地处控制大运河与黄河交汇处的关键位置,驻扎了大量兵力。(16)资料来自同治四年的诏书,参见《清穆宗实录》卷137,同治四年四月丁亥,《清实录》第48册,第213—214页。僧格林沁、曾国藩、李鸿章都曾在济宁作战,僧格林沁战死山东,陵墓建在济宁。(17)民国《济宁直隶州志续志》卷1,民国十六年铅印本,第9a—10a页。由于政府视济宁为维护运河的枢纽,该地区没有遭受到类似山东西部城市通常所遭遇的战火。

(三)大运河、漕运、黄河的专门管理机构

济宁不仅作为州治,且管理或监督大运河、漕运以及黄河水利工程的其他官僚机构也设置于此,政治重要性比一般的州要大得多。在山东西部,运河的维护与黄河的治理息息相关。明清时期,至1855年黄河改道北移前,黄河下游河床在济宁城以南约100公里处。万历《兖州府志》描述黄、运关系:“国家定鼎燕都,仰给东南,惟是一线之流,以供天府。故漕渠通塞,则国计由之盈缩。而河流顺逆,则漕渠视以通塞。二者国之要害也。”(18)万历《兖州府志》卷19,第1a、1b页。山东西部的重要性在清代延续,因其“乃粮运之道”。(19)参见《清世祖实录》卷5,顺治元年五月己亥,《清实录》第3册,第58页。

北宋开始形成了专门的运河管理机构(20)宋以前主要由地方民政机构负责,朝廷(如户部官员)偶尔插手,参见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54页。,但直到元朝才创设了负责运河维护和运输的水政机构——工部都水监。会通河开凿后,工部的一个分支机构驻扎济宁,负责监管运河和黄河的临近河段。不久,又在济宁设立都漕运使,还任命了闸官,设立了军营。(21)山东省济宁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济宁运河文化》,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8页。运河在元代南北粮运中的作用不如海运,故而运河的管理并没有一以贯之。明朝济宁的各层级官僚机构全面发展,至清朝更加完善。

《兖州府志·河渠志》记载了明代山东设立的隶属中央和省级的运河管理机构,其中一半设在济宁。例如,自永乐十三年(1415年),明政府常以都御史出任总督河道,驻地济宁。永乐十八年(1420年),行军司马樊敬受命提兵10万镇守济宁,使运河周边成为一大战略区域。成化七年(1471年),北京派驻济宁的总理河道接掌了大运河的全面监督。(22)陆耀:《山东运河备览》卷2,清乾隆四十一年刻本,第8a页。早在宣德六年(1431年),在济宁等运河的不同河段设立工部都水分司。(23)《明宣宗实录》卷80,宣德六年六月乙卯,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861页。此后,总理河道也接管黄河及其他邻近水道的水利工程,有权协调地方官员,节制地方卫军,或由工部尚书、侍郎兼任,品阶为二品或三品。同时,省府州亦有专门官员协助总督河道管理运河事务。正德初,明廷设工部侍郎一人,兼任治河都御史,反映了朝廷对地方水利事务的直接掌控。(24)嘉靖《山东通志》卷10,第4a页。弘治三年(1490年),刑部左侍郎白昂奏请山东府州县管河官员沿河居住,管理河道,不许别有差委。(25)《明孝宗实录》卷45,弘治三年十一月癸未,第906—907页。接着,省属的治河都察院和兖州府的三位同知之一也驻地济宁。(26)嘉靖《山东通志》卷15,第1a—1b页;万历《兖州府志》卷11,第1b页。


文章来源:《青年与社会》 网址: http://www.qnyshzz.cn/qikandaodu/2021/0709/2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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