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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地方明清大运河体制下济宁社会的权力网络(4)

来源:青年与社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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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国家事务中的大运河和漕运 漕运作为一种传统的物质与财政资源的集聚机制,正如星斌夫所言,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经济基础。(38)[日]星斌夫:《明代

二、国家事务中的大运河和漕运

漕运作为一种传统的物质与财政资源的集聚机制,正如星斌夫所言,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经济基础。(38)[日]星斌夫:《明代漕运の研究》,日本学术振兴会1963年版,第1—4页。明清时期,漕运是国家最为关注的核心事务,故而户部每十年就会汇纂一本《钦定户部漕运全书》。(39)《钦定户部漕运全书》,清乾隆三十一年刊行,台湾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与此同时,大运河和漕运对运河区域的地方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明清时期济宁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一)大运河对国家的战略作用

为了攫取财富,实现对整个帝国政治和社会的统治,中央政府需要控制全国最富有的地区,这也意味着国家在不同地区推行不同的政策。水利工程是国家政治调控机制的一部分,“各个朝代都把它们当作社会与政治斗争中的重要政治手段和有力的武器”。(40)冀朝鼎著、朱诗鳌译:《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8、9—10页。冀朝鼎划出了全国的“基本经济区”,并指出这些地区通常会进行大规模的治水工程。(41)冀朝鼎著、朱诗鳌译:《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8、9—10页。明清时期,大运河沿线地带也是一个基本经济区,运河虽然主要是服务于漕运,但是它是一个综合的水利系统,也会有助于水资源控制和地方农业灌溉。更重要的是,漕运体系勾连起其他经济区域,将长江中下游地区最重要的几个基本经济区的赋税输送到北方。全国性运河开凿和重建的选址也凸显了区域的重要性。元代重建大运河,北方的运河网络由中原东迁至山东西部,东部地区成为帝国的核心。明清两代通过大运河的常规运行,实现了中央集权国家统一和稳定的旨向。

然而,大运河穿越腹地的运行面临着巨大的自然和社会困难。在元代,规模不大的陆上漕运在开通后不久就被边缘化。(42)元朝大体依赖于更有效的海上航线,所谓“河海并行,海运为主”,参见李德楠:《元代漕运方式选择中的环境与技术影响》,《运河学研究》第2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49—60页。海运只涉及专门的运输人员,所以是“民无挽输之劳,国有储蓄之富”的“良法”,《元史》卷93《食货一》,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364页。至明清时期,通过技术进步和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大运河在大多时间都在正常运转。晚清时期,冯桂芬曾关注南方漕米运往京师的代价,“南漕每石费银十八金”。(43)冯桂芬:《折南漕议》,《校邠庐抗议》,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他认为魏源的四金说“甚缪”。其实,魏源也指出漕运高额成本的弊端:“通计公私所费,几数两而致一石。”载魏源:《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13页。漕运的费用既然如此高昂,朝廷仍重视河运而不是海运,是因为对一个大陆型农业国家来说,河运系统显然是一种更安全稳定的运输方式。明清统治者在认识到海洋世界和海运风险的基础上,采取了保守的策略,即采取了沿南北轴线的传统内陆运输路线,进而对整个国家进行财政、行政和符号的控制。

(二)运河运输与国家的经济管控

济宁等山东地区关于运河工程的大量文献记载,反映了漕运体系对当地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对本地的日常生活节奏的浸染同样深远。从地方角度而言,劳动力资源和经济活动通过运河被纳入全国统筹范围。运河沿线地区必须承担各种各样常规与临时的任务,如晚清丁显《运河刍言》中所述:“漕河全盛时,粮船之水手,河岸之纤夫,集镇之穷黎,藉此为衣食者,不啻数百万人。”(44)《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7《户政十八》,清光绪石印本,第37页。运河工程无论采用服役,还是雇工形式,都给当地民众带来大量工作机会,同时也限定了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模式。

总的来说,虽然运河运输刺激了沿途地区的贸易,但这种政府行为——而非市场供需——也为运河驱动型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方向制造了瓶颈。从明中叶开始,朝廷允许漕船携带私货,但是不愿提高私货的比例。由于贡品垄断了运河运输,私人船只无法合理地规划自身运营,而“官豪势要之人”却可“恃官势”“横行其间”,一如明中期的一则评论:“至于运河,乃专为粮运而设,驿递官船亦是借行”。(45)徐陟:《奏为乞天恩酌时事备法纪以善臣民以赞圣治事》,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356《徐司寇奏疏》,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第3829页。在运河上,所有其他用途的运输都应该让位于漕运。宣德五年(1430年)的一则奏章称:运河上下“公私舟船往来交错,阻塞河道,漕运不便。奏请遣御史等官巡视禁约”。正如晚明耶稣会士利玛窦所言:“从扬子江来的私商是不允许进入这些运河的,但居住在北面这些运河之间的人们除外。通过这项法律是为了防止大量船只阻碍航运,以便运往皇城的货物不致践踏。”(46)[意]利玛窦著,何高济、王遵仲、李申译,何兆武校:《利玛窦中国札记》,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25页。


文章来源:《青年与社会》 网址: http://www.qnyshzz.cn/qikandaodu/2021/0709/2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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