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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誉的价值以价值哲学为视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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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些观点中所描述的商誉价值,表明商誉本身属于一种具体特殊的价值,表达的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和消费中形成的一定主体权益,不仅指经营者的商
这些观点中所描述的商誉价值,表明商誉本身属于一种具体特殊的价值,表达的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和消费中形成的一定主体权益,不仅指经营者的商业信誉,还涵盖了其商品声誉等丰富的内容。商家对此追求和实现的特定权利、义务与责任,构成所谓“商誉权”。相比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般价值”的定义,“商誉”实质上是体现于商业经济领域的诸方面的社会关系,如主体间利益关系、权力与责任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价值和评价关系等。这些关系同样遵循主客体相互作用、主客观辩证统一的一般规律。
(二)作为一种具体的价值,商誉有其鲜明的主客体关系背景
商誉作为一种“存在者的存在”,并非以某种独立实体的方式,而是以特定“关系质”或“关系态”的方式发生和表现出来。简单地说,商誉所呈现的是商家的“社会形象”,即在社会上获得的反映和评价。它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价值追求、实际表现和经营效果等为根据,通过社会各界(包括客户和产品消费者、企业经营合作者、市场管理者和公共舆论主体等)的反馈和评价表现出来。所以说,一家企业的商誉是这家企业在“商业价值链”“经济生态链”上的存在状态。这种状态由多种因素动态地构成,对于商家来说,“商誉”是以企业为主体的自我评价尺度,更是其生存状态和生命竞争力的鲜明表征之一。因此,商家要“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形象”,是理所当然的。
但“商誉价值”不等于“商誉的价值”。在价值类型的划分中,前者属于“××价值”类型,后者属于“××的价值”类型。(7)李德顺:《如何认识法律的价值——有关价值思维方式的一个经典命题》,载《哲学研究》,2014(4)。简言之,“××价值”是主体尺度确定、客体不限情况下的价值类型。它是指以特定主体尺度为标准的一种特定价值,犹如“商誉价值”和“科技价值”“成本价值”“效益价值”等,都是依企业主体的需要和能力而形成的、属于同一系列的具体价值。“××的价值”则是客体确定、主体不确定情况下的价值类型,是在客体确定的基础上,考察其具有多种可能价值,并非指单一确定的价值。犹如“杯子的价值”,可以包括饮具、商品、纪念品、重物等等之用一样。据此,可以把“商誉的价值”看作是以商誉现象为客体、揭示其可能或应该具有的多种价值的领域,“商誉价值”仅是其中之一,并且可以归入“企业文化价值”之列。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维护商誉是企业的生命要素,但并不是企业对于社会应有价值的全部内容。从社会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整体发展的角度来看,商誉也并非只有一种价值。除了用于会计核准结算这类自我检视和评价以外,商誉对于企业在社会经济、文化和人的生活等方面来说还有更多重要的价值。如在法律领域,商誉可以成为具体的权利客体,以此构成商誉权,如有侵害则应当予以恢复;从文化领域而言,商誉代表着企业的信誉,由此营造的诚信交易的氛围会被各个市场主体许可与赞扬,等等。因此,商誉的价值是依托商誉(客体)表达其对于各类主体的意义的总称,是一个总题目。
在“商誉的价值”这个题目下,本文采用主体分析方法,重点考察在以社会为主体、以社会及其发展的需要和能力为尺度(标准)的前提下,商誉所具有和可能并应该具有的社会历史价值。
二、商誉的价值:工具性与目的性之统一
在价值分类问题上,价值学界一般用一种普遍且简明的“顶层”分类的标准,按其在主体活动中的地位和性质,归纳为“工具(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两大类。“工具(手段)”指达到目的所依赖的条件和过程,可以充当工具者,即具有工具价值。“目的”指主体所需要的目标和结果,构成主体自身存在和发展本身要素的内容和效果,即具有目的价值。商誉的价值,也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思考。
(一)商誉的工具价值
商誉的工具价值是指用已经实现的价值(商誉),去追求和实现其他新的、更多的价值,包括持续增长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包括更高更强的商誉和文化价值。这是商业经营主体经常要考虑的内容。从有关商誉的“总计价账户论”“超额收益论”“核心能力观”等方面即可知晓。正因为商誉是经营者苦心经营为赢得市场、获得收益的一种工具,因此其他经营者可能会因此而借用这个工具,为快速获得利益而“攀附”他人商誉,造成“借他人名办自己事”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文章来源:《青年与社会》 网址: http://www.qnyshzz.cn/qikandaodu/2021/0708/2242.html